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 原告
- 陳寶川
- 原告
- 廖美滿
- 原告
- 陳昱彣
- 原告
- 陳昱豪
- 原告
- 兼上2 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黃巧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文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華、林俊吉、吳炤益、全勝吊車有限公司、李聰賢、宏昇吊車有限公司、許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4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