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黃杰
- 法定代理人黃巧瑋
- 原告陳寶川、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陳寶川 廖美滿 陳昱彣 陳昱豪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巧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華、林俊吉、吳炤益、全勝吊車有限公司、李聰賢、宏昇吊車有限公司、許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4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0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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