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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告
陳寶川
原告
廖美滿
原告
陳昱彣
原告
陳昱豪
原告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巧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華、林俊吉、吳炤益、全勝吊車有限公司、李聰賢、宏昇吊車有限公司、許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4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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