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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黃杰
  • 法定代理人
    黃巧瑋

  • 原告
    陳寶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 原   告 陳寶川 廖美滿 陳昱彣 陳昱豪 兼上2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巧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文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華、林俊吉、吳炤益、全勝吊車有限公司、李聰賢、宏昇吊車有限公司、許茂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0,42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9,0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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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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