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8號
- 原告
- 有弘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來福
- 被告
- 蕭永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系爭全部土地及建物之總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總額),已高於系爭土地及建物第二順位抵押權所設定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是初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較低之抵押權設定金額5000萬元為準(詳見卷附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