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89號

原告
華錦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瑩瑩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備位聲明所請求給付之金額均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萬5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