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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千姿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婕
被告
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51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73,672元(以視同起訴之民國109 年6 月1 日匯率4.262 計算,計算式:人民幣2,645,160 元×4.262 =11,273,67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6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764 元。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時,誤以起訴金額為2,645,160 元,而有違誤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764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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