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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告
綠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盟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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