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3號
- 原告
- 綠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采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盟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