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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號

原告
佑鑫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忠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瑀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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