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30號
- 原告
- 大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釧
- 被告
- 冠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8,468元
,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