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清償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美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85號

原告
豐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原告因請求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竑源精機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689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979 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