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廖純卿

  • 原告
    陳貴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90號 原   告 陳貴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鶴木業有限公司、江曉萍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孫超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