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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8號

原告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育筠工業有限公司、林麗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補正原告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林麗娟最新戶籍謄本。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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