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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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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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