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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給付委辦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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