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葉蘊賢
- 被告
- 陳俊瑋即暟奕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就型號G30*100-CNC(三菱M70控制器含對話式軟體)之機密外圓研磨機乙台開立新臺幣200萬元正(已含百分之5營業稅)之統一發票並交付麒鈞有限公司」,書狀中並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院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