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 原告
-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金
上原告與被告明保工程行、有澤工程有限公司、朱信遠、謝秀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41,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7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上原告與被告明保工程行、有澤工程有限公司、朱信遠、謝秀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41,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7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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