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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上原告與被告明保工程行、有澤工程有限公司、朱信遠、謝秀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041,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7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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