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72號
- 原告
- 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張瓊文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229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00 元,應繳裁判費5,
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