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8號
- 原告
- 北洲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香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義淞等人間返還牌照使用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計算式:5800元(原告請求被告償還之交通罰款)+200元(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行車執照價值)+10萬元(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車額使用權利價值)=1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