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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林婉昀
  • 法定代理人
    陳宥儒

  • 原告
    創宇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創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宥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貽祥、吳有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萬87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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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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