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
- 原告
-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苙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得晟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06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3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