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2號
- 原告
- 高木祥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銀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756,3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