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
- 原告
- 益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錩車體有限公司、林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5,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