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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告
益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錩車體有限公司、林柱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55,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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