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 原告
-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鈕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盧健毅律師
原告與被告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林玉
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
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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