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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3號

原告
寶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烱烈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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