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
- 原告
- 慶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高榮、張高華、張高邦、張宏昇、張彥哲、張世龍、張辰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60萬元=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