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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1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1號

原告
儀佳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弘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64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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