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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告
王富義即大昌統包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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