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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林金灶

  • 當事人
    吳正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吳正邦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銓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7號),惟被告泰銓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22,08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607元,扣除前已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107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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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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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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