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
- 原告
-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彥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明、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2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