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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0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告
陳汝舟
被告
友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靜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之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意旨)。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6,503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2,888.67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面積6,225.07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80.01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1/6之土地,經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民國69年4月14日甲地字第003148號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6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而依原告提出上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00元、臺中市○○區○○段000號、同段806號地號土地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000元、同段658號地號土地109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600元,原告權利範圍為全部,故系爭土地之價額計為11,498,871元(計算式:(6,503÷3×1,700+2,888.67÷3×2,000+6,225.07÷3×2,000+1,580.01÷6×6,600=11,498,87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106萬元,故本件供擔保物之價額高於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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