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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

塗銷動產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

原告
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恩如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告
張建祥
被告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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