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移公司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夏一峯
- 原告許任甫
- 被告許盧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許任甫 被 告 許盧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自『臺中市○○區○○路00號』遷出或撤銷。」,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則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 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所負責之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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