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劉正中

  • 當事人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鏹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繨銅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杰森即華森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