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
- 原告
-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6,3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7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