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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告
展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6,36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7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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