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00號
- 原告
- 楊信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玉彬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榛律師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隆機械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08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