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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林松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林松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仁傑、陳愷威、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原告應另確認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大 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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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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