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告
林松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仁傑、陳愷威、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公司登記資料,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為黎明路三段545號,原告應另確認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之惠安巷地址是否正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