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號
- 原告
- 泰德昇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建宇
- 被告
- 大欣開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二:「被告應返還TOYTA廠牌堆高機型號02-5FD00-00000(下稱甲堆高機)、02-6FD00-00000(下稱乙堆高機)予原告」,依原告所提出堆高機租賃合約書所載,甲、乙堆高機遺失賠償價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50萬元,加計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訴之聲明三:「被告未依第二項聲明返還予原告前,被告應每月十日給付新台幣46200元;及自次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係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未返還甲、乙堆高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文,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末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