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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
薛欽輝
被告
勤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給付三日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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