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洪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裕慶間給付款項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