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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 原告
    黃俊德即上立工程行
  • 被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黃俊德即上立工程行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係給付報酬,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 計算式:3,420元-2,280元=1,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起訴狀繕本,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 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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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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