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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凡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告
亘隆國際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憲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1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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