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1號
- 原告
- 宏茂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宏
- 被告
- 詹黃富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20日拍定取得系爭房地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20日拍定取得系爭房地之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2,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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