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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號

原告
億源工程行即王貴源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原告因返還保留款事件,對被告國瑞企業社即林國鐘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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