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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告
神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敏營造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2,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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