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5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鄒篤儒
被告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 126,411元(含預告工資45,301元、謀職假折算為13,518元及年終獎金67,5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本件預告工資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45,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元(計算式:1,330元-667元-500元=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狀繕本送原告,請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