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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告
簡銘賢
原告
周錦慧
被告
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6,1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譚系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建物課稅現值:4,598,800元+1,366,500元=5,965,300元
2.土地A區域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400元=20,800元
3.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
4.合計:5,98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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