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王奕勛
- 原告謝明聰、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謝明聰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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