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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王奕勛

  • 原告
    謝明聰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謝明聰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0,9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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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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