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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廖穗蓁
  •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張家旗

  • 原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博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 原   告 博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博鉦企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博鉦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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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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