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 原告
-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丞敬鏞
- 原告
- 博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博鉦企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博鉦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