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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告
鴻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丞敬鏞
原告
博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博鉦企業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鴻霆貿易有限公司、博鉦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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