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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告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3,9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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