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2號
- 原告
- 陳阿貴
陳劉鳳珠
陳秀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9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2號
陳劉鳳珠
陳秀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9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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