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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李慧瑜

  • 當事人
    林束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林束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稱璞真公司、全國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璞真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萬 元;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璞真公司及被告全國公司應給付原告165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4萬元【計算式:349萬 元+ 165萬元=5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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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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