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
- 原告
-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春宏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對被告沈香君即坤霖工程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