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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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