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逸陞生物科技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承
上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盤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03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